拍卖公告
滨海房屋拍卖
作者:绍兴拍卖行 日期:2010-5-13 人气:3424
滨海工业区镜海嘉苑营业房、排屋、排屋营业房
拍 卖 公 告
受有关部门委托,经绍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本公司定于2010年5月20日上午9时在绍兴县招投标中心(柯桥兴越路1718号)第一交易大厅公开拍卖下列标的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详见拍卖清单,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
镜海大道沿街营业房26间、开源路沿街营业房6间、春华路沿街营业房11间、新围路沿街营业房5间、排屋9间、排屋营业房10间(详见拍卖清单,部分带租拍卖,原承租人届时未参加报名竞买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以上标的拍卖成交后,办证当时符合银行贷款审批条件的可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二、看样时间、地点:
2010年5月15日-- 5月17日三天(上午9:00至下午4:00)现场看样,拍卖清单在镜海嘉苑物业管理公司备索。
看样咨询电话:85625046。
三、报名事项(资料会务费:30元/份):
报名时间:2010年5月17日--5月18日两天(上午8:30—11:30 ;下午2:00—4:30)。
报名地点:绍兴县招投标中心一楼受理处(柯桥兴越路1718号)。
报名材料:自然人报名的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份,委托代理的,须加带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份;单位报名的需单位营业执照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单位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保证金银行缴款回单。
注:报名人名称须与拍得后产权证过户的名称相一致。
保证金:每一标的为人民币10万元(不计息,其中拍卖清单中4号标的,需缴纳拍卖保证金40万元)。
保证金缴入单位:绍兴县招投标中心
开户行: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帐号:201000034808043
四、自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 85144310、85115317、13906751100。
绍兴市拍卖商行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拍卖规则
一、竞买人必须按拍卖公告的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每个标的10万元,不计息,其中拍卖清单中4号标的,需缴纳拍卖保证金40万元),竞买人凭拍卖人发放的入场券(限进一人)方可入场参加竞买。竞投号牌每块预收押金50元,拍卖会结束凭号牌或成交后由拍卖人收回号牌时即可退还。
二、本次拍卖受绍兴县滨海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具体标的详见拍卖清单。
三、竞买人的保证金收据及号牌是参加拍卖的重要依据,不得转交他人,否则一切后果由收据中注明的竞买人负责,收据及号牌遗失必须在拍卖前声明,委托他人竞买的可在拍卖前由本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拍卖人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四、本次拍卖清单中的起拍价即为保留底价,拍卖时采用增价拍卖形式,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及调价幅度加价竞买,若场上出现两人以上同时举牌应价时,拍卖师有权指定其中一人并确定其应价有效,低于加价幅度的竞价无效,至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是否敲下木槌表示成交与否。
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有权对标的加价幅度根据拍卖的实际情况变化而相应调整。
五、本次拍卖以拍卖品的现状进行拍卖,拍卖人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咨询时间内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物的情况,有偿获得文本资料,实地查看,提出质疑。竞买人一旦进入拍卖会场,即说明已了解拍卖物品的情况,并愿承担相应责任,拍卖会现场不再解答竞买人的任何提问。
六、竞买人在竞买时,必须严肃认真、成熟地进行竞价,一经加价或应价,不得反悔,否则,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竞买人不得有恶意串通行为,否则所有串通人的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工商部门按《拍卖法》等有关法规处罚。
八、本次拍卖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依法撤回拍卖标的。若因委托人撤回或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和其他特殊的重要原因,拍卖人及委托人有权取消或推迟本次拍卖会,由此对竞买人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负,竞买人不得向委托人及拍卖人追索保证金利息及其他任何费用与责任。
九、本次拍卖资料如有修正或补充,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举行之前书面通知竞买人,也可以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主持人当场口头说明,竞买人凡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十、本次拍卖标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出让。涉及标的的房屋相关权证,委托人承诺在《绍兴县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代为办结有关过户手续,否则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次拍卖标的不含室内装潢,其品质均按现状为准。拍卖成交后,部分标的内墙需要分割的,均由买受人自行按分割墙柱中心线为准分割,费用由买受人自理。拍卖清单中所注的建筑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实际建筑面积以办证部门登记为准,如因测绘调整引起的面积差异,均不影响本次拍卖的成交价格,不多退少补。
十二、本次拍卖清单中的排屋、排屋营业房,其中营业房部分小计价格为固定价格,不随拍卖总价上浮而变化。
十三、本次拍卖标的起拍价、成交价不包括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十四、本次拍卖的营业房,部分在拍卖之前已签有租赁合同(协议),且租期不等(具体租期竞买人自行向委托人咨询),所有权转让后,租赁未到期的,原合同(协议)内容继续有效,原承租人如已支付给原房东的租金,不再退还给买受人,拍卖成交后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的租金由买受人自行按原合同内容向原承租人收取(除原承租人已支付给原房东的租金外)。
十五、租赁房屋相对应的原承租人参加竞买的,竞买时在同等竞价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举牌竞买时无须举牌,由拍卖师在最后落槌前征求原承租人意见,如原承租人对当时最后竞价的价位认可,则举牌表示跟价,且其他竞买人无人再继续加价,拍卖师敲下木槌表示成交(如在竞价过程中原承租人自行举牌即视作加价竞价,举牌后其他竞买人无人再继续加价,则按自行举牌竞价的价格为准)。
十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凭证》,凭《拍卖成交凭证》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保证金即视为履约保证金。未成交的竞买人,拍卖保证金于2010年5月25日起全额退还(双休日除外,不计息)。退款地点:绍兴县招投标中心一楼交易大厅(柯桥兴越路1718号)。退款时请随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保证金收据。
十七、(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选择一次性方式付款的,应在2010年6月2日、3号两天工作时间内将拍卖款及佣金扣除拍卖(履约)保证金后的余款项缴入委托人指定银行帐户,买受人凭拍卖成交凭证、银行缴款单及保证金收据与委托人办理签订《绍兴县房屋转让合同》和房屋权证过户有关协议等相关手续(地址:滨海工业区管委会719室)。
(2)、绍兴县滨海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人)指定银行帐户为: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袍江支行,帐号:1211032019000038284。
(3)、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贷款且符合银行按揭新政条件的,可办理最高不超过拍卖房款50%的银行按揭贷款。具体操作如下:买受人在2010年5月25日,5月26日两天凭《拍卖成交凭证》向委托人提交有关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的资料并由指定银行进行审查(指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逾期未提交资料的、审查通过但逾期未交纳首付款项的,视为买受人自动放弃银行按揭贷款而选择一次性付款,按本条第(1)款办理。若银行按揭贷款申请审查通过的,买受人需在自银行审核通过之日起5天内向委托人交纳全部佣金及不低于50%的拍卖款,买受人在2010年6月2日、3号两天工作时间内按本条第(1)款办理。若银行按揭贷款申请审查未通过的,买受人则须按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款,并在自银行审核不通过之日起2天内向委托人缴清全部拍卖款及佣金,其他手续按本条第(1)款办理。
十八、标的移交时间请竞买人在参拍前自行向委托人了解确认,对此拍卖人不作任何越权承诺。
十九、买受人如未按第“十七”条款要求支付款项的,视作违约,拍卖(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十、本次拍卖标的属二手房屋。拍卖成交后,房屋相关权证过户手续由委托人代为办理,在过户过程中所需的各项税、费按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由买受人和委托人分别各自承担。
二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向拍卖人支付成交总额0.31%的佣金。
二十二、本《拍卖规则》拍卖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拥有解释权。
本人对本《拍卖规则》的具体条款已认真、仔细地阅读,认可无异议, 并承诺自觉遵守履行以上各项条款。
本次拍卖拍卖人如有违反拍卖程序,可向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84126318。绍兴县招标办监督科投拆电话:84138502。
竞买人签字:
竞买人电话:
绍兴市拍卖商行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5月17日